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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2024-03-01 07: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明确知晓规范申报操作、重点热点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和管理方式要求等,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报表软件下载”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建议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提示关注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以便享受更加丰富完善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具体措施有:在纳税人申报前进行往期申报疑点再提示;在纳税人申报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前,及时开展重点事项疑点风险提示、留存备查资料初核辅导等工作;在征期后,强化风险提示结果二次应用,紧凑衔接申报后风险管理工作。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周期提示风险服务,帮助更多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整理资料备查、减少涉税风险、实现办税无忧。

  (一)提前申报财务报表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质量,丰富申报预填服务,增强财务报表稽核比对,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分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报送,在梳理税会差异调整、核实享受优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便获得更好地办税体验。

  (二)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资格、资质认定或名单管理类优惠政策享受的,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名单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备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临港新片区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政策。

  (四)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电子资料。

  对于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也可选择“2021版”简化版。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已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在汇算清缴事中和事后阶段,通知纳税人通过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加计扣除服务平台提供资料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五)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汇算清缴申报风险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继续在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新增了事前提醒服务举措,即在纳税人申报前按户归集往期申报疑点形成风险提示报告进行再提示。

  该项服务遵循“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原则。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中反馈的疑点信息,有问题的应即知即改主动更正申报,规范提升申报质量,降低自身涉税风险,减少后续风险应对。

  (七)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持续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税务管理需要和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网上申报更正渠道,提供纳税人精细化服务,增强“引导式”办税服务体验。纳税人应根据更正项目认真核实确认,及时进行更正,履行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八)申请退税

  根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持续优化纳税人退税体验,进一步加快汇算清缴退税工作进度。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系统智能识别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并发送办理提示界面,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流程。对于有特殊原因选择“暂不办理”的纳税人,即时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暂不办理退抵税通知),并登记在册,后续持续跟进推送提醒确认信息,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服务举措。对于符合智能审核条件的纳税人,经系统比对相关指标通过后可即时办结。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各个征期,对于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系统自动推送提示办理退税事项。针对仍不办理的纳税人,统一纳入异常退税管理系统,纳税人无特殊原因应及时办理退税。

  (九)涉税事项咨询

  纳税人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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