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破产法庭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为促进管理人依法忠实勤勉履职,进一步提高办理破产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修订)》等规定,在总结已有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是指上海破产法庭对审理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开展评价。
二、【评价原则】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工作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管理人办理破产质效进行评价,以促进管理人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三、【评价内容】评价内容为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各项具体工作绩效,分为基础评价和附加评价两部分内容。
基础评价,包括忠实、勤勉和团队三方面指标。
附加评价,根据个案情况评价影响办理破产效率和成本、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履职工作。
四、【忠实评价】按照以下项目评价管理人依法依规、公正履职情况:
(一)有无擅自挪用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二)有无利用管理人身份进行利益输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三)有无隐瞒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四)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五、【勤勉评价】按照以下项目评价管理人勤勉履职情况:
(一)及时向法院报送团队成员名单;
(二)依照《履职要求告知书》的要求主动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三)及时接受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
(四)积极保障知情权、异议权等债权人各项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
(五)全面调查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及财产状况;
(六)妥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七)积极清收债务人财产,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
(八)妥善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九)妥善决定继续营业,决定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十)及时开展审计、鉴定、评估工作;
(十一)依法尽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重大财产处置提请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
(十二)及时依法分配破产财产;
(十三)及时筹备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四)积极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十五)及时清理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十六)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十七)及时依法完成注销登记、追加分配等程序终结后事务;
(十八)积极开展重整投资招募;
(十九)尽责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尽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二十一)尽责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二十二)尽责监督和解协议执行。
六、【团队评价】按照以下项目评价管理人的团队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一)团队配置与案件实际履职情况相匹配;
(二)团队成员的稳定性和协作性;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运行;
(四)团队整体专业水平。
七、【附加评价】根据个案特点作以下附加评价:
(一)办理破产效率;
(二)环境债权清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救济;
(三)跨境破产办理;
(四)程序内融资;
(五)担保债权的依法保护;
(六)化解矛盾成效;
(七)其他可予附加评价的情形。
八、【评价等级】个案履职评价采取分项等级评价方法。
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评价忠实指标时,发现管理人存在第四条任何一种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个案履职评价的结果等级为不称职。
九、【评价流程】合议庭负责对基础评价和附加评价项目作出分项评价。合议庭需综合考量当事人对管理人的表扬、投诉及其管理人说明,以及当事人问卷等方式,了解对管理人履职的满意度。
合议庭在前款评价基础上,评定个案履职评价的结果等级,及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对评价结果等级有异议的,可于五日内请求合议庭予以答复。管理人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递交书面材料请求法院复核,法院复核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十、【评价时间】合议庭应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或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时,依照本办法评价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评价后管理人进行追加分配、注销登记、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和解计划执行等工作的,适时补充评价。
依法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同时对被更换的管理人作出评价。
十一、【结果运用】个案履职评价结果应作为合议庭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参考因素,也是今后选任管理人、评选优秀履职案例的重要参考。
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结果汇总后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供管理人名册调整参考。
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结果汇总后抄送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十二、【结果存档】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结果应一并存入相应破产案卷。
十三、【附则】本办法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破产法庭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