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上海会计 > 上海财税法规 > 正文

沪人社规[2022]3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11-11 17:44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34号          2022-11-0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落实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缴费款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完善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用人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发布缓缴数据信息、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四、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要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5号)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本通知执行,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六、本通知自2022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3日

本市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补缴费款期限之政策问答

  1.本市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何时补缴缓缴的费款?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5号)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2.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分期(足月)或逐月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即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按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还可选择一次性缴清缓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还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么?

  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各险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所属期)

各险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所属期)
缓缴险种 5个特困行业 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等
养老保险 2022年4月至12月 2022年6月至12月 2022年6月至12月
医疗保险 2022年4月至12月 2022年6月至12月 2022年6月至12月
失业保险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 2022年6月至12月
工伤保险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 2022年6月至12月
 

  备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所属期2022年9月至11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4.用人单位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会影响职工的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么?

  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为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不会影响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