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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

2021-11-02 14: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

  目录

  一、实名办税

  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三、办理纳税申报

  四、撤销非正常户认定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补办

  六、发票开具

  七、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九、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印花税优惠政策

  十一、契税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十三、修复重整企业纳税信用

  十四、变更税务信息

  十五、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六、税款入库

  十七、注销破产企业税务登记

  十八、债权申报事项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二零二一年十月

办理破产涉税事项流程图

  一、实名办税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指派办税人员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持企业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1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办理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撤销非正常户认定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以代破产企业办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事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理并补办纳税申报的,可恢复正常状态。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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