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扣缴义务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事项须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为了更好地向纳税人提供汇算提示提醒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扣缴义务人需采集及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以及需要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要求明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辅导纳税人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对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提醒其于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该年度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采集及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纳税人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 | 具体要求 |
身份信息 | 姓名及证件号码在扣缴端验证通过,并留存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联系方式 | 采集本人实名认证手机号码 |
联系地址 | 同时采集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 |
银行卡信息 | 采集本人名下银行卡号及开户银行、开户省份 |
有效身份证件指: (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
(二)扣缴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情形
纳税人在当年离职的,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离职前,应向其提供当年度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应保留如下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 | 具体要求 |
身份信息 | 扣缴义务人保留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至次年7月31日 |
联系方式 | 纳税人保留采集手机号码至次年7月31日 |
银行卡信息 | 纳税人保留采集银行卡信息至次年7月31日 |
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所,我们将耐心细致为您解答。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