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19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 “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经市财政局、主管财政部门同意,2019年相关网络机构将开展“线上学习、线上测试”试点。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19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内容分为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两类,内容大纲及对应学分详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2019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c结束。其中,面授机构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接受报名缴费,正式培训完成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1月31日。网络机构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接受报名缴费,在线学习和测试应于2020年1月31日截止,补测试截止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2月29日。
五、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要求
(一)师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授课。面授机构师资原则上应当参加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且通过考试考核。
(二)课程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2019年继续教育内容大纲开展培训。其中,面授机构开设90学分培训课程,网络机构还应提供历年继续教育补培训课程(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按原规定执行24学分制)和2019年继续教育培训补学分培训课程(60学分培训课程和30学分培训课程)。
(三)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主管财政部门工作要求
(一)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的要求,充分利用组织开展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契机,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及时公布面授机构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加强面授机构的确认和公布工作,要求面授机构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报送2019年度工作方案。面授机构报送的工作方案至少应包括教学计划、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和措施、收费标准等情况。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最终公布的面授机构,在4月底前公布本辖区面授机构名单。
(三)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报送已完成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加强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加强教学巡视,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教学评估。教学评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机构教学场所、师资管理、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培训学员数量、学员反馈意见、收费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对所有面授机构教学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教学评估不合格、应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各主管财政部门应将各面授机构教学评估结果和本辖区面授机构教学评估工作的汇总分析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附件:2019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大纲(专业科目)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