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前文所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 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