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9]22号 2019-6-17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有关贯彻落实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实施以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减负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