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9年5月21日
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会计规章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在单位财务管理和财政政策应用研究等专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社会效益;
(五)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第四条 学历和任职资历要求
(一)申报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会计及相关专业毕业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满5年;其他专业毕业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满7年;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但会计专业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成果十分显著,且在高级会计师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会计学(或相关专业)2名正高级专家书面推荐,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可进入评审程序:
1.主持或为主参与的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2.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上海市领军人才;或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
3.在会计工具方法创新创造、会计工作组织管理优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得到行业认可与推广应用。
其中,会计及相关专业毕业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满7年;其他专业毕业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满9年,且须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五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要求
任高级会计师期间,有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人员工作的经历,具备下列两项及以上条件:
(一)组织、指导全市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二)主持或为主参与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三)在财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四)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
(六)在组织、领导大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结合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2家(含)以上上市公司或5家(含)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七)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市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八)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第六条 任职单位规模和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要求
申报人员任职单位的规模和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或具有一定规模、经营健康稳定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申报前2年注册会计师对任职企业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申报前2年注册会计师对任职单位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申报前一年度任职单位应列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申报前2年任职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为A类,申报前2年注册会计师对任职单位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其他类似机构的申报人员,其任职单位规模和会计工作规范性条件比照上述规定。
第七条 论著论文或学术研究要求
申报人员应提供担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出版或发表能够体现本人学术水平或业务能力的下列论著、论文或研究课题之一(论著、论文应属原创且须由会计学或相关专业的2名正高级专家提供关于原创性、创新性方面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1部(含)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二)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含)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含)以上,并经财政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第八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优秀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等优秀人才,市正高会评委会评审时将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
第五章 评聘程序
第十条 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和职数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在申报人员个人承诺基础上提出考核推荐意见(事业单位需经专业技术岗位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材料报送审核。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审核并加盖公章,向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指定受理机构统一报送。经市正高会评委会审核通过的,发放受理号,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论文鉴定及面试答辩。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文鉴定和面试答辩,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能力贡献、职业道德素养、专业理论水平等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评审。市正高会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公示和颁证。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经市正高会评委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职务(岗位)聘任。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企业可根据单位自身条件和规定,本着与岗位聘用相衔接的原则实行自主聘用。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聘用。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市正高会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由市正高会评委会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
(二)论文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