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会〔2023〕19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是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重要基础,对于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通知》要求,将本地区、本部门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全部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各区(市)财政局、各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5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总结和入账情况。
二、明确记账原则,加强会计核算
各区(市)要科学确定市政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重置成本标准原则上由区(市)人民政府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区(市)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本行业重置成本标准制定工作,并报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市政单位要明确单位所属市政基础设施的范围和类别,合理确定记账主体,准确开展初始计量,明确入账成本,做好明细核算。要成立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小组,完成资产清查盘点,建立资产台账,确保资产不重复、不遗漏。
三、摸清入账情况,加强财务管理
各区(市)、各部门要组织多种形式调研,摸清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入账现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调研的通知》(鲁财会便〔2023〕4号),为摸清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现状,妥善做好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请各区(市)财政局、各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参照调研提纲(附件2)对本地区、本部门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入账情况进行调研,并于8月20日前形成调研报告,报送至青岛市财政局,同时报送《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情况统计表》(附件3)。
四、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培训指导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深入发掘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水平,督促各市政单位准确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各单位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
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
2.调研提纲
3.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 刘章潇 0532-85855872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刘云华 0532-85753757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冷传冰 0532-85911018
青岛市公安局 胡 波 0532-66570517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宁 新 0532-88018936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孟广通 0532-85916168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廖恩龙 0532-85912191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张李娜 0532-51915278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李明艳 0532-88013292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