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科技和工业息化局 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市存量骨干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胶科工信字〔2023〕16号 2023-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我市企业投资潜能,推动存量企业提质增效,增强骨干企业竞争优势,根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我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胶政发[2023]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胶州市,符合实质性运营原则(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均在胶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合法合规经营,符合装备制造、绿色食品、智能家居、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 厂房建设投资额和设备投资额指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厂房和设备的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且单台设备价格不低于1万元。同一设备就高不重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条 各项政策资金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五条 鼓励企业投资新项目。对我市企业新投资项目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前三年每年按照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后两年每年按照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在2023年3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投资建设新项目; 2.新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在原企业产品经营范围内,可以是对原主营产品的再研发、再创新,实现成果转化、迭代升级; 3.在政策有效期内,新项目投产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之后年度营业收入为正增长,出现负增长的年度不再继续享受该政策。且营业收入为新项目产生。 (二)申报材料 1.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申请表; 2.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项目备案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申报年前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绿色门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鼓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存量企业新成立公司投资超过6000万元,用于企业自用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不含土地及装修费用),且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对新增投资按照5%给予补助;对存量企业在原有厂区内进行厂房建设(不含土地及装修费用),对新增投资按照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新成立公司,且在2023年3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2.存量企业新成立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用于企业自用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不含土地及装修费用),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 3.存量企业在原有厂区内进行厂房建设(不含土地及装修费用、不含设备),厂房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政策有效期内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 4.存量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申请表: 2.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项目备案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项目施工许可证; 5.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购置设备及土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及明细表,对应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 7企业允诺税务部门提供本企业申报年(一年)度申报项目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等相关材料的函; 8.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依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证明(包括是否纳统、纳统时间); 9.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好设备及土建投资现场核查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 10.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1绿色门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支持“地需地产、地产地用”。对当地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全市推广,对采购当地企业产品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本市企业,按采购金额分别给予不超过1%、1.5%的补助,财政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本地制造业企业采购的当地制造业企业的产品,需用于采购企业产品生产制造环节。 2.采购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产品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 5.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绿色门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支持产业互联网共享平台建设。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互联网共享平台,且年度内服务产业链企业10家以上,按实际投入的(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测试认证等)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互联网平台建设购置设备及软件投入资金达到200万元(不含税)及以上; 2年内服务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二)申报材料 1.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申请表; 2.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项目备案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上一年度互联网平台建设购置设备及软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明细表,对应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 6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平台服务企业的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8.绿色门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鼓励企业标准化创新。对主导装备制造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以上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按相应主持制(修)订奖励标准的50%执行,对承担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5A、4A级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年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的企业; 2.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未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申报材料 1.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申请表: 2.项目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或证明等,项目审查评审评估会议的意见或结论; 3.项目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4.标准项目应提供标准文本,标准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发表的证明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等; 5.标准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6.承担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7.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8.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9.绿色门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鼓励预制菜产业发展。对预制菜生产企业年度内新建、改建冷冻冷藏库、购置冷藏设备,且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投资额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购置的冷藏、冷冻运输车辆,每台车辆按裸车价5%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预制菜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冷冻冷藏库、购置冷藏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不含税)及以上,并实际投入使用; 2.在政策有效期内,预制菜生产企业新购置冷藏、冷冻运输车辆。 (二)申报材料 1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申请表; 2.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项目备案表;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购置设备及申报年(一年)度土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及明细表,对应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 6.企业允诺税务部门提供本企业申报年(一年)度申报项目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等相关材料的函; 7.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好设备及土建投资现场核查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 8.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9.绿色门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支持智能家居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对智能家居产业头部企业开放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按照“政府+平台公司+头部企业+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胶州市注册合资公司,整合资源,参与城市更新。 (一)申报条件 1在胶州市成立合资公司; 2.公司投入实际运营。 (二)申报材料 1.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绿色门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开放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场景。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应用,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4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建设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2.通过国网公司并网验收。 (二)申报材料 1.胶州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申请表; 2.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投资补贴申请表; 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竣工验收证明; 6.并网验收合格意见 7.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绿色门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培育新材料创新型领军企业。对首次获评国家、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新材料创新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企业首次获评国家、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新材料创新应用示范项目。 (二)申报材料 1.胶州市存量企业扩大投资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获评国家、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新材料创新应用示范项目的证明材料; 4.绿色门槛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政策每年度申报一次,申请企业根据《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通知准备相关材料,由镇(街)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镇(街)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政策中鼓励企业投资新项目、鼓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鼓励预制菜产业发展中涉及的投资类申报,需在项目实施之前到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进行项目备案,对项目进行全流程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将申报企业名单汇总后,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安排奖补资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依据本政策获得的年度累计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在政策期限内当年新增胶州市级经济贡献。获得奖补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为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享受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一事一议”或签订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一事一议”或协议政策执行期内不可重复享受本政策。倍增计划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涉企奖补资金要严格落实《山东省财政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1号)、《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3号)、《青岛市财政局等18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的通知》(青财资环[2022]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且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类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及技术、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胶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监督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