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11-21 为了规范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加强全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现将聊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预售普通住房的,聊城市区(包括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茌平区,下同)预征率为2%,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 预售商业、办公用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聊城市区预征率为3%,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5%。 预售其他房地产的,聊城市区预征率为2%,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止。《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核定征收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 2022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授权各市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授权重新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聊城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 三、公告内容的重点或理解难点 1.如何确定普通住房标准? 答: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号)规定,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2.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3%。 3.哪些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公告》将暂不预征范围扩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4.《公告》中聊城市区范围为什么增加了茌平区? 答:聊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聊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9〕6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聊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鲁政字〔2019〕147号)精神,下发了《关于茌平撤县设区的通知》(聊政字〔2019〕10号)。茌平撤县设区后,享有县级管理权限3年的过渡期,鉴于3年过渡期限已到,《公告》将聊城市区范围扩大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茌平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