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条款失效]
鲁地税二函字[1996]2号 1996-12-1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税函发[1996]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失效]略
二、《批复》第二条“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系指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不需要办理执照的情况。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