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东青高速公路通行费结算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地税发[2000]158号 2000-11-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纳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53号)的规定,现将山东东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结算使用发票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东青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山东东青高速公路公司收取东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唯一合法结算凭证,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二、“专用发票”(票样附后)代码为45,规格为185mm x65mm(64开)。“专用发票”的联次为单张3联式,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副券。“专用发票”的面额及印色共5种,分别为:5元(浅黄色)、15元(浅绿色)、20元(棕红色)、25元(浅粉红色)、40元(浅蓝色)。
三、“专用发票”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采用水印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专用发票”原则上每季印制一次。由山东东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报送计划,省地税局印制。
四、“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路过桥收费发票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8]第26号)的规定进行统一发放和管理。
五、“专用发票”自二〇〇〇年十月一日启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