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6-3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简并税费申报改革,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现将我市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期申报印花税(不含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合并申报。为配合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起草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期申报印花税(不含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