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22]73号 2022-04-19
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提请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请示》(鲁退役军人发[202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对2022年退出现役(以部队下达的退役命令时间为准)并在我省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个人服现役年限,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自2022年起,分3年由每服役1年4500元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每年提高500元。其中,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二、做好经费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级要加大补助力度,市、县级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省、市两级补助经费要向兵员较多、经济欠发达县(市、区)适当倾斜。
三、加强统筹配合。省退役军人厅要指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按时、准确地把补助经费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省财政厅要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