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21]225号 2021-12-27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青政呈〔2021〕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税额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以上税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市、县 | 一级土地 | 二级土地 | 三级土地 | 四级土地 | 五级土地 | 建制镇 | 工矿区 |
青岛市市区 | 12.80 | 9.60 | 8.00 | 6.40 | 4.80 | 4.00 | 4.00 |
胶州市 | 8.00 | 6.40 | 4.80 | 4.00 | 4.00 | ||
平度市 | 8.00 | 6.40 | 4.80 | 4.00 | 4.00 | ||
莱西市 | 8.00 | 6.40 | 4.80 | 4.00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