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山东会计 > 山东财税法规 > 正文

鲁政字[2021]2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2022-01-01 09: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21]225号         2021-12-27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青政呈〔2021〕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税额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以上税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市、县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 四级土地 五级土地 建制镇 工矿区
青岛市市区 12.80 9.60 8.00 6.40 4.80 4.00 4.00
胶州市 8.00 6.40 4.80     4.00 4.00
平度市 8.00 6.40 4.80     4.00 4.00
莱西市 8.00 6.40 4.80     4.00 4.00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