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8日
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的原则。教育费附加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和执行预算。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市本级教育费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刚性支出,又要考虑财力可能。
(三)统筹安排的原则。教育费附加应当与各类教育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向农村教育倾斜,努力实现教育城乡均衡发展。
(四)绩效预算的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执行有监控、绩效有评价,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是教育费附加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执行、评价,并对相关结果负责。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管理职业教育学校的其他职能部门和市本级非市教育局局属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第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教育局研究制定教育费附加支出政策。
(二)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收支预算总规模,按程序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年度预算。
(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及下达。
(四)对照教育费附加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将相关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组织编报、确定绩效目标。同时,将有关基础数据反馈市财政部门。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考察、评估和实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绩效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局,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组织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的监查和审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参照本条第(一)(二)(四)项执行。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使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主要包括安排学校(含幼儿园,以下同)基本建设,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促进教育内涵发展,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等,主要包括:
(一)教育重大基建项目、校舍维修改造、教育教学设备购置。
(二)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育科研、重大改革项目及大型教育活动开展。
(三)学校特色发展及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均衡化建设。
(四)教职工素质提升、继续教育、购买教师顶岗教学服务和教学辅助服务、后勤服务等。
(五)政府校车运营、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项目补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九条 市、区(市)教育费附加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统筹用于职业教育发展。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应当将教育费附加的30%上缴市财政;当年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财政。在下年财政体制结算时,结算相关区(市)上年应上缴资金。上缴资金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
第十条 对补助区(市)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实行“分领域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任务清单由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由区(市)在任务清单内自行确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度结合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政策、项目等情况,汇总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预算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对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提报的教育费附加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列入年度预算。
对需要下达区(市)的,由市教育局列出分领域专项资金和分区(市)资金补助明细,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提前告知相关区(市),列入区(市)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教育费附加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市级新增支出追加管理的通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
对年度执行过程中下达给区(市)的教育费附加,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教育费附加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直接挂钩,并作为政策调整和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的教育费附加使用。
第十九条 教育费附加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8〕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