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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在线访谈

2020-04-04 15: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在线访谈

  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全国防控形势向好的态势,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悄然而至。为了进一步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掌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纳税服务举措,4月2日上午9:00至11:00,国家税务局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崔健副局长将来到山东税务网站在线访谈室,一方面介绍该局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疫情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内容,一方面带领业务骨干在线解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网友关注支持并踊跃参与。

  访谈时间:2020年4月2日上午9:00至11:00

  访谈嘉宾:泰安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

  访谈主题: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我们的访谈将在10分钟后开始。大家如有疑问,可以在页面下方的问题提问区提问了。欢迎参与!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开始我们的访谈。

  主持人:访谈答疑,诚心沟通!各位网友及纳税人,大家好!欢迎参与本次的“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在线访谈暨泰安市税务局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主持人:今天来到现场的是泰安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崔健。崔健副局长将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向大家介绍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有关情况,并带领业务骨干解答网友问题。首先,欢迎崔局长的到来!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各位网友和纳税人,上午好!感谢大家来参加这次访谈活动。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全国防控形势向好的态势,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悄然而至。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税收宣传月本身也是办税缴费服务质量提升月。今年因为疫情的关系,税收宣传月持续时间和以往年度不一样,从30天延长到了50天,也就是从4月1日到5月20日持续开展宣传活动,进而促进政策的落实和服务的优化。

  主持人:好的,看样子,为了今年更好地落实有关政策,咱们税务部门算是卯足了劲儿,让我们共同期待。今天来到现场的还有泰安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吴增平,法制科负责人钱国,纳税服务科负责人刘昌会,还有来自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征收管理科、第二税务分局的业务骨干们,欢迎大家的到来。

  主持人:崔局长,我们的访谈预告一经发布,就受到了很多网友的关注,他们提出了不少问题。在访谈开始前,我们先来解答一下他们的问题,好吗?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好的。

  网友护目镜: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疫情,按照我们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针对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网友:你好我们公司是去年12月份才成立的,去年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收入,我们需要办理去年的会算清缴吗?

  党委委员、副局长崔健:这位网友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网友提到的这种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您公司当年没有应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要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网友一般纳税人: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2020年8号文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们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那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贵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党委委员、副局长崔健:贵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主持人:刚才,我们已经解答了部分网友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开始今天的访谈。崔局长,今年的税收宣传月延长了时间,想必咱们有不少打算和安排吧?请您给大家来介绍一下。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好的。今年以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山东省税务局和泰安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当中,聚焦“优惠政策落实给力、‘非接触式’办税添力、数据服务大局尽力、疫情防控工作加力”,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确保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境外疫情扩散蔓延及其对世界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也给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为此,我们泰安市税务系统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主题,持续巩固拓展“四力”成效,从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来再加劲、再发力,为服务泰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与往年相比,今年我们在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上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进一步提高政策宣传精准度。2月3日至今,我们通过各类线上平台,开展各税种政策培训26次,全市有6.8万户纳税人缴费人参与。宣传月期间,我们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面,同时建立更多的专业税收顾问团队,充分利用减税降费平台,对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企业“点对点”推送优惠政策清单、减税降费清单、优惠落实提醒清单,切实为企业减负。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二是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宣传月期间,我们将通过12366纳服服务热线等线上方式,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制作个税宣传MV,普及个税知识,解读个税政策、操作流程等。我们与泰安日报社联合开展“国泰民安杯——减税助力齐心战‘疫’”图文故事征集大赛,面向社会广泛征稿,用镜头和文字展现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给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复工复产、生产经营、工作生活带来的变化。此外,我们还将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以“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为主题的税收知识趣味答题活动,希望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缴费人能够积极。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三是进一步提高宣传辅导形式多维度。我们将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联合泰安市电视台、泰安日报社、新华网、大众网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同时,我们还将制作小学生税法网课、泰山皮影戏税法情景剧短视频,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落实成效,不断提升税法宣传实效性。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以上就是今年以来有关情况介绍和税收宣传月的有关安排,希望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缴费人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活动。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经济社会宣传中的“税务声音”会更加响亮,今年的税收宣传效果会再上新台阶!

  主持人:感谢崔局长的介绍,希望今年的税收宣传月能更加亮点纷呈。在刚才崔局长的介绍当中我们得知,“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是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那么减税费和优服务便是税务部门的两项重点工作了。接下来,请法制科钱国科长介绍一下今年疫情期间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好吗?

  法制科负责人钱国:好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对17项政策逐一进行解读。

  法制科负责人 钱国:为了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享用各项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泰安市税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总局政策指引的四个方面17项政策基础上,针对泰安经济结构、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汇总以往文件和省市新出台文件的相关内容,拓展形成涵盖五个方面39项具体内容的《泰安市税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泰安指引”),已经累计印发5000册,供纳税人、缴费人领用。

  法制科负责人 钱国:相比于总局政策指引,泰安指引在内容上更加全面,解读上更加细致,运用上更加便利,在整体上更好地服务于泰安市所辖纳税人、缴费人的理解掌握。一是增加了新政,新增了第二批出台的阶段性社保降费、医保降费政策,以及第三批出台的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政策;二是细化了内容,比如在“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条目下明确了泰安市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名单;三是补充了清单,在“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条目下,补充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法制科负责人 钱国:第一,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泰安指引共计收录相关优惠政策11项,主要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对医疗机构建设经营、创新药品研发使用、生物制剂生产销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法制科负责人 钱国:第二,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泰安指引共计收录相关优惠政策7项,主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以及相关农副产品生产销售等税收优惠支持。

  法制科负责人 钱国:第三,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泰安指引共计收录相关优惠政策5项,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将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的情形,列入到优惠中,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法制科负责人 钱国:第四,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泰安指引共计收录相关优惠政策10项,主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同时对开展疫情应对研究的试剂开发、药品研发等行业给予相关政策鼓励支持。

  法制科负责人 钱国:最后,在其他优惠政策方面。泰安指引共计收录相关优惠政策6项,主要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采取残保金减免;对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适当延长;确保企业发票供应、保障企业复议听证权利。申报逾期违法不罚等政策。

  法制科负责人 钱国:当前疫情防控呈现持续向好态势,税务部门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政治责任,以更优的服务、更实的举措、更好的成效,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细落小落到实处,为泰安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主持人:感谢钱科长的介绍。涵盖五个方面39项具体内容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落到实处,关键还需要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缴费人的共同努力,那么,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举措便是很重要的环节。接下来,请纳税服务科刘昌会科长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好吗?

  纳税服务科负责人 刘昌会:好。各位网友,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我们泰安税务今年的纳税服务工作主要是围绕全国税务系统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而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行的。这也是全国税务系统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了。为此,在认真落实好山东省税务局推出的25项100条纳税服务措施的基础上,我们从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完善服务体制机制等方面,专门推出了加大自助设备投放力度、完善“泰好办”涉税功能、全力推广“票e送”发票领用模式、委托银行代收社保费业务等16条具有泰安特色的措施。今年“春风行动”,充分体现了支持抗击疫情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增进办税便利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回应社会关切与服务国家大局相结合的三个“相结合”的特点。

  纳税服务科负责人 刘昌会:首先,着眼于便民利民,大力推进办税提速增效。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的比例提升到2020年的90%;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进一步提速20%以上。

  纳税服务科负责人 刘昌会:其次,着眼于难点堵点,大力推进制度变革创新。稳步推广应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扩大应用范围,引导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大力落实区块链电子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逐步减少纸质发票。大力宣传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推荐纳税人网上查验发票。

  纳税服务科负责人 刘昌会:再次,着眼于服务发展,大力推进企业精准帮扶。认真落实新出台的三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更好发展;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进一步扩大,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主持人:好的,谢谢刘科长的介绍。可以说,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内容是既实际又细致,让我们共同期待成效吧。刚才在访谈的过程中,已经有不少网友提出了问题,接下来,我们就集中解答一下。

  网友扣除:ni好。咨询一下,我们公司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且2019年度是亏损的,请问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个问题,请企业所得税科的业务骨干来解答一下。

  企业所得税科:您好,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也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在负面行业清单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网友吧啦吧啦:我是药店会计,疫情期间卖口罩的收入有优惠政策吗?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个问题请货物和劳务税科的业务骨干来解答一下。

  货物和劳务税科:您好,这位网友。药店在疫情期间售卖口罩,增值税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

  网友潜水冒泡:纳税人缴纳欠税及滞纳金时,是否必须一并缴纳?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该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网友一般纳税人:感谢解答。今年受疫情影响,我们经营压力确实很大,能够在后期进行申报更正,也能给我们省钱了。最近的优惠知识都在网上进行,留了记录,可以反复学习!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谢谢这位网友的肯定。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将实实在在的红利送到纳税人和缴费人手中。也请继续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

  网友询:我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20人,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网友小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需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网友优惠:我是泰安的一家广告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有何优惠?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网友今年不寻常: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个问题请货物和劳务税科的业务骨干来解答一下。

  货物和劳务税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网友爱满人间:个人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能税前扣除么?怎么扣?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个问题请个人所得税科业务骨干解答一下。

  个人所得税科:您好,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执行。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网友小心心: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申报扣除?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您好,这位网友,根据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网友齐心协力:我参与了企业统一组织捐款,捐赠票据上只有企业名字没有我的名字,还能享受政策吗?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表述的情况是可以享受政策的。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网友:防疫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科:这位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网友恒久远: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您好。您提到的这个情况,《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所以,贵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网友派遣: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我公司适用吗?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个问题,请货物和劳务税科业务骨干解答一下。

  货物和劳务税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网友问题问题:我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在人社部门领取了《就业创业证》,我想开个店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您好,如果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话,除了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我们开展的是“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在线访谈暨泰安市税务局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泰安市税务局崔健副局长带领业务骨干正在解答网友提问。目前问题较多,请网友们耐心等待。

  网友爱满人间:看到回复了,谢谢领导,具体政策和流程都了解了,回去我再查询一下,感谢回复!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感谢这位网友参与,也请继续支持和关注泰安税务工作,多给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

  网友抗击疫情: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货物和劳务税科:这位网友,您这种情况不需要计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网友小会计: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科:您好,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贵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网友网约车: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科:您这种情况可以享受该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网友山下一棵松: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货物和劳务税科:这位网友,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网友情况很特殊:我公司是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科:这位网友,根据您描述的这种情况,《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网友退役士兵:我们公司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网友备案吗:疫情期间我们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网友延期:我看新闻上说,很多部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的情况给予了豁免责任或延期办理,那么税务部门对受疫情影响造成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怎么处理呢?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首先,给您解释一下,咱们纳税人90%以上的涉税业务或事项都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就是您可以通过非接触式的方式就可以在线办理很多涉税业务。当然,由于受疫情影响,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网友制造企业: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所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您这种情况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网友山:我公司部分办公用品是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且卖家为个体工商户,我司每月采购金额都不超过10万元,对方无法提供销售发票,请问我司的办公用品采购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可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个问题请企业所得税科业务骨干解答一下。

  企业所得税科: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网友清风:我公司属于二级分支机构,请问下今年汇算清缴需填报哪类申报表呢?

  企业所得税科:您好,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9年版)》。

  网友游客:您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怎么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抗击疫情减免的备案?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个问题请财产和行为税科的业务骨干解答一下。

  财产和行为税科:为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尽快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疫情期间减免税政策采取即时核准、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的方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时,除申请困难减免税政策需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外,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财产和行为税科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财产和行为税科:这位网友,根据我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方便纳税人,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网友咨询:我公司2019年10月购买了一台用于研发的仪器,单位价值为350万元,2019年度我司为亏损暂不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预计2020年公司盈利,请问我公司可在2020年再选择一次性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科:您好,您这种情况不可以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网友一百万:我公司2019年12月以现金方式购买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且在当月就投入使用?请问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这100万元吗?

  企业所得税科:您好,您这种情况不可以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2019年12月购买的设备可以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网友程序猿:我公司属于软件企业,2019年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且我公司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请问我司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企业所得税科:这位网友,您这种情况不能同时享受该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的规定,软件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都是税额式优惠,纳税人同时符合的,由纳税人选择最优惠的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网友微笑:我公司属于化工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对于是否属于限制和禁止类行业不知道如何判断。请问该如何确认我公司是否符合行业范围的规定?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这位网友,针对您描述的情况,国家发改委2013年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将产业结构分为三大类: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具体查看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分类,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属于该目录中的第一类鼓励类。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我们开展了“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在线访谈暨泰安市税务局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由泰安市税务局崔健副局长带领两位科长介绍了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有关情况,业务骨干也解答了网友的提问。由于时间关系,本期的访谈马上就要结束了。今天的网友提出的问题比较多,我们延长了10分钟。现在问题已经全部解答完毕!非常感谢崔局长和两位科长的介绍及业务骨干的耐心解答,感谢各位嘉宾。

  党委委员、副局长 崔健:谢谢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和网友的积极参与,请继续理解、关心、支持泰安税务工作,多向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谢谢主持人!

  主持人:好的,再次感谢大家!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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