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1号 2020-02-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至全省疫情防控I级应急响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申报或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提出申请时应说明正当理由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除此之外,无需额外提供其他书面说明材料。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