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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疫情防控”在线访谈

2020-02-22 15: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青岛市税务局“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疫情防控”在线访谈

  主题:“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疫情防控”在线访谈

  时间:2020年02月20日下午14:30-15:3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卢琦处长、所得税处  刘建永处长

  2020年2月20日下午14:30-15:30,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通过互联网站(qingdao.chinatax.gov.cn),以“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疫情防控”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卢琦处长、所得税处刘建永处长就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内容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参与“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疫情防控”在线访谈活动!我们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卢琦处长、企业所得税处刘建永处长,两位处长将就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近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刘建永处长,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内容?

  刘建永处长: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二是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此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三是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主持人:谢谢刘建永处长!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请卢琦处长也为我们介绍一下。

  卢琦处长: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刘璐:向卢琦处长提问:关于生活服务类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提问我们属于酒店行业,政策出台后同一纳税期内可不可以开专票正常缴税,普票及未开票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如果不行,那1月份开具的专票数量较大无法追回,是不是就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卢琦处长:您好。(一)开具专用发票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若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若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二)开具普通发票情况。若您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左一:向刘建永处长提问:我公司疫情期间,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刘建永处长:您好,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刘璐:向卢琦处长提问:谢谢卢处长

  卢琦处长:不客气,感谢您的提问。

  六月:向刘建永处长提问:我是旅游公司的财务经理,我司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请问享受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刘建永处长:您好。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刘君:向卢琦处长提问:针对酒店业有哪些税收优惠,具体怎样操作

  卢琦处长:您好!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李:向卢琦处长提问:我们属于家电销售行业,请问有什么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卢琦处长:您好!家电销售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若您单位疫情期间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事项,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优惠。

  12:向卢琦处长提问:请问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时间大概多久?担心申报以后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截止到28日没有审批通过而产生滞纳金。另外,政策是否不局限于将要破产的或中小企业,大型企业自行判定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卢琦处长:您好!1、延期缴纳税款需要纳税人在税款限缴期满前进行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的,纳税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期限届满之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即可,不会产生滞纳金。不予行政许可的,自纳税人申请当月的税款限缴期后一日开始产生滞纳金。2、所有纳税人都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但税务机关会根据管理需要以及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纳税状况、信用状况、当期货币资金状况等多方面来决定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左二:向卢琦处长提问:一月份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票,2月份先按免税申报,但是如果未能全部收回,是不是要在之后将全部专票和普票的免税项目补税,还是只是补专票的部分?

  卢琦处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若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若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对于未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未开具红字发票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守得云开见月明:向卢琦处长提问: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司是一家口罩生产企业,为支持抗击疫情,紧急购置新增了两条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请问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刘建永处长:您好。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您企业被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那么您企业今年新购进的这条生产线,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梅子:向刘建永处长提问: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税税收优惠?

  刘建永处长: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叶紫:向卢琦处长提问:卢琦处长你好,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三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们是连锁药店,主营中西药和医疗器械,请问我们这种公司符合条件吗?

  卢琦处长:您好。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您作为连锁药店,销售中西药和医疗器械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不能享受8号公告的免税规定。若您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若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网友6725:向卢琦处长提问:我们是住宿餐饮综合酒店,在政策实施期间,客户需要专票,如果开具,那么其他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卢琦处长:您好。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住宿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政策出台前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普通发票的,专用发票确实无法冲红或作废的,对应收入可按照应税收入申报纳税,普票部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出台后请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网友1787:向卢琦处长提问:在政策发放之前开具的发票无法收回,那么开的普通发票部分还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吗?如果可以,如何进项转出

  卢琦处长:您好。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政策出台前开具的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应选择“免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您享受相关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海蛎子: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冲击,客人年前预订的大部分酒席都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变质损坏,请问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卢琦处长:您好。疫情期间酒店行业采购食材变质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印发)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您享受相关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

  网友9189:针对企业收疫情影响大小,减征或者免征或者延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具体怎样操作?

  卢琦处长:您好!(一)可以申请困难减免的纳税人范围。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18年第2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一是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房地产业开发用地不予减免税。二是上述两种类型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二)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1.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季度申报缴纳,申报期限是季度终了后15日内。2020年一季度的税款从2020年4月份开始申报。2.2018年第20号公告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应于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次年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3.本次因疫情影响困难减免的具体办理时间和流程,青岛市税务局将在4月1日申报期前下发正式通知,明确本次的办理流程、减免期限等内容,通知将在青岛税务局网站和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公布,请注意查询。

  小叮当:我们公司属于服务业,在开发区买的房子自用,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没有复工,看到新闻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不知如何判定我公司是否符合减免范围?如需申请具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卢琦处长:您好。(一)可以申请困难减免的纳税人范围。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18年第2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一是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房地产业开发用地不予减免税。二是上述两种类型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二)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1.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季度申报缴纳,申报期限是季度终了后15日内。2020年一季度的税款从2020年4月份开始申报。2.2018年第20号公告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应于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次年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3.本次因疫情影响困难减免的具体办理时间和流程,青岛市税务局将在4月1日申报期前下发正式通知,明确本次的办理流程、减免期限等内容,通知将在青岛税务局网站和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公布,请注意查询。

  小酒窝:向卢琦处长提问:我们企业符合生活服务类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一月开具的全部为普通发票,一月按免征增值税报税后,一月开具的普通发票还需要二月全部红冲选择“免税”重新开具吗?另外,一月份除了开具正数发票以外,由于客户一月退费还红冲过一张以前月份的发票,该张退费发票的税额是否还能用来抵疫情结束后的税额?

  卢琦处长:您好。对于符合《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1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后不需要二月全部红冲选择“免税”重新开具。对于因退费红冲以前月份的发票,可正常填写申报表按适用税率销售额(可填写负数销售额)相关栏次,按照申报表表内关系该笔红字销售额可用于抵减以后产生的应税销售额。

  浩然:向卢琦处长提问:您好,请问有没外贸企业及相关的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卢琦处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出口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及措施:一、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疫情防控期间,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备案、证明开具和申报事项。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和无法收汇的的纳税人,待收齐相关材料后,即可进行申报。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不存在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事项。三、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一)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二)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四、关于开展“非接触式”结果反馈。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嘉宾访谈就到这里。对于网民朋友提出的问题,访谈结束后可以在青岛市税务局互联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中查阅访谈实录;如果朋友们有新的问题,可以随时登录青岛市税务局互联网站(qingdao.chinatax.gov.cn)的“纳税咨询”栏目提交。感谢朋友们的热情参与,感谢卢处长、感谢刘处长。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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