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税[2018]18号 2018-11-30
税屋提示——依据青财税[2019]22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财政、税务部门要与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名单将由确认单位分别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网站发布。
三、时间安排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
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上半年为4月30日,下半年为11月30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时间:上半年5月底前,下半年12月底前。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8〕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