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2019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为贯彻执行该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
二、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计算征收
对建筑施工和市政(拆迁)施工过程中排放的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按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在施工工期内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能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的,可以在施工工期内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关于施行时间
《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列明的修改事项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余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