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19年第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广祥茂纺织有限公司(913702033342153943)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12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5日对你单位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我局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贾崇水,电话提示为空号。到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11号621户以及登记生产经营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楼2单元2203户实地核实,上述地址为虚假地址。
(二)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购入货物品名为“皮棉”,对外开具货物品名为“梭织布、棉布、面料”,不具备生产企业的经营能力,没有加工费用发生,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品名背离。
(三)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号694727688)进行查询,该账户仅记载从下游企业取得的货款858244.50元,与其他下游单位无款项往来的记录。同时也未记载与上游单位的款项往来记录。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进销货物品名严重背离,仅与下游三个单位存在小额银行交易记录,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向宜春市李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万年县金戈服装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开具的3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2527895.76元,税额5529742.30元。对你单位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间从金乡县亨通皮棉销售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取得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19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1710552.34元,税额5422371.46元。合计虚开发票748份,虚开金额74238448.10元,税额10952113.76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税务局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