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612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5-28
您提出的“关于针对亏损企业税收优惠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资金返还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文件)的规定,国家不允许地方越权减免税或以先征后返方式变相减免税,采取“以奖代补”,税收返还形式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和审计风险。
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措施新老企业问题
一方面,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认定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比法定税率降低10个百分点负担。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需要三年的研发积累,归集三年的经济指标以计算成长性。在实践中,老企业往往比新企业更容易达到指标特征。税务部门通常采取以三年为周期的培育期来辅导企业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争取让更多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另一方面,关于对文化企业优惠问题。一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的规定,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自转制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这是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特殊安排,也是连续10多年的老政策,目的在于激励文化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竞争,主动改制为市场主体。二是对文化创意活动国家继续鼓励发展,只要符合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也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小微企业普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资产总额5000万元、职工人数300人以内,只要从事非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都可申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实际税负率在8.3%以下,比法定税率降低16.7个百分点。
三、下一步,青岛市税务部门将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把政策细分为可操作的条款,同时继续把协会作为纽带组织专场培训,提高政策的宣传覆盖面,把优惠政策用足用好,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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