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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51号提案的答复

2019-10-02 12: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51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4-18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文件依据

  我市税务部门在办理特殊情形下不动产销售涉税事宜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的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并不矛盾。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认真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公布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由于新机构成立,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制定的《关于特殊情形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涉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3〕130号)已不再执行。

  二、关于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通过纳税人学堂、12366热线、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税企连线等方式,开展不间断税收政策辅导,把税收政策送进千家万户。2018年以来,联合青岛市中小企业局、商务局、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15期分行业、分类别的政策培训,共培训4万多户重点纳税人。2019年以来,根据国家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深化增值税改革等部署要求,我局制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青税发〔2019〕10号),要求建立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以及微信、微博、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市局及各区市局举行了税法宣传进校园、走村、入企、进社区等活动,并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推出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方面的宣传图文稿件,以广播电视节目、报纸稿件、公众号推文、H5、小视频、快闪等多种形式呈现,形成内外网站齐发力、多种渠道适应大众传播的宣传模式。在减税降费工作中,制作扫码明白纸,以漫画问答形式推广《春风悦动,税月同行——减税降费政策解读篇》,开设减税降费“局长讲堂”,制作短小视频课件纳入“税前十分钟”课程,在办税服务厅等候区循环播放培训视频。累计举办实体纳税人学堂培训332场,培训纳税人14.96万户次,受到纳税人的好评。

  三、关于完善备案制度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事后管理制度,不存在纳税申报的“备案审核反馈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明确要求“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对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要做好风险提示提醒,促进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如果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有疑问或者把握不准,可主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性,减少纳税风险。

  四、关于税收缓交政策扶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我局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帮助民营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助力企业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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