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陕税二[1989]080号 1989-08-21
各地、市、县税务局:
陕西省纺织工业公司以陕纺计便字(89)65号文向直属各厂和各地、市纺织(轻工)局发出了“关于在纱布衔接分配中使用调拨计划表的通知“这个通知要求其直属各纺织厂和地、市纺织局将以往分配计划与用纱用坯单位之间签订以及合同的方式,由于开征印花税而改用计划调拨表的办法代之。这种为了避缴印花税而将经济合同(供货购销、供需、销售合同等)改为调拨表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和印花税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省纺织工业公司的调拨表,就其实质来看,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据此,今后凡省纺织工业公司直属各厂和地市、纺织(轻工)局使用的“纺布调拨表”或其它类似的凭证,一律按印花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印花税。以后其它行业凡出现类似具有经济合同性质的凭证时,亦应按此精神办理。
陕西省税务局
198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