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5]23号 2015-07-2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开展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立足本市实际,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坚持深化改革、保障基本、统筹发展、完善机制,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100%的镇(街)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在片区化的农村社区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养老服务就业岗位达到6万个以上,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和农村“五保”对象实行政府供养,适时提高供养标准。进一步完善护理补贴制度,将低收入困难老人纳入享受护理补贴的范围,补贴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标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二)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从2015年开始,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市、区、镇街和社区四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制定供养、颐养或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规划。在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项规划中,要考虑养老服务需求。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7年底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三)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组织开展以“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服务。积极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对具备规模、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各区县切实发挥好三个层级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一要办好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充分发挥培训、示范和兜底的功能。二要发挥区域性敬老院的作用,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支持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置专业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三要发挥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通过改扩建的途径,在片区化社区建设农村幸福院,使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成为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的平台。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积极开展养老志愿服务,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
(五)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建设集培训实训、护理康复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市级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区县都要建设1所公办社会福利中心,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及70岁以上计生特扶老人提供养护服务,充分发挥托底作用。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对现有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对新建机构应当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
依法推进养老机构许可。2015年开始,按照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要求,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由市级审批,5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由区县审批。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
(六)推进医养结合。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各级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医疗资源建设老年护理院、康复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在养老机构设立“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关医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