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1-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