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减征范围: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二、明确减征期限: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等6市,实施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等6市,不实施减征政策。
三、明确缓缴政策:各市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市自行解决。各市要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3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如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省医保局 刘慧芳 029-63919342
省财政厅 李桂侠 029-68936137
省税务局 何琳 029-87695438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