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20]4号 2020-03-1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解决企业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第一季度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财税部门应予核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2020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
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7。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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