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会﹝2019﹞1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基本信息相关资料(以下简称年度备案)。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并结合年度备案,对代理记账机构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范围。
1.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年度备案。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2.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年度备案。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行业管理的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三)2019年度备案实行网上备案。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年度备案;各市(区)财政部门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上逐户审核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确保数据信息准确。
(四)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年度备案,提高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完成率。
1.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3.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十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代理记账行业营商环境
(一)统筹规划各项改革措施。依据省职转办2018年12月公布的《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作为县级财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审批权限的调整,是财政部门在代理记账行业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审批权限调整工作,结合“证照分离”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支持自贸区和四大功能区发展等改革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制订详细的审批权限调整工作方案,确保审批权限调整工作平稳推进,顺利衔接。
(二)做好审批权限移交工作。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以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为契机,准确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总体情况,整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依据代理记账机构工商登记所在地,划分代理记账机构所属县(区、自贸区或功能区,以下简称县区),编制移交名册,确定移交日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日前,已经受理但未审批的申请,由受理机关按照程序办结,已经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移交县区财政局管理;移交日后新申请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县区审批机关受理。各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权限移交县区的各项工作。各市(区)在审批权限移交期间,应当做好工作衔接,不得以权限移交为由,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全面开展业务培训。各市(区)财政部门对县区代理记账监管和审批部门全面开展培训,重点培训代理记账行业相关法规制度,确保县区工作人员熟知政策,依法依规办理审批和监管事宜。加强对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培训,确保县区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开展办事指南和业务流程培训,确保县区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审批业务。
(四)持续优化审批服务。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合理设置“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县区用户,全面实现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网上办理。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结合“一网通办”推进要求,编制代理记账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压缩审批时限,公开审批程序和办理进度,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升代理记账行政管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五)加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管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当逐级申领,各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申领本地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县区财政部门向市区财政部门申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合理估计本地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建立相关制度,登记代理记账资格证书收发、领取台账,督促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建立代理记账资格证书领用台账,加强对空白证书的管理。
(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各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监管模式。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强化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七)加强代理记账协会的监管。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和服务会员的作用。要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报备工作,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告,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市(区)财政部门于2019年7月15日前,核对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仅报送电子版);
(三)本地区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完成情况,包括安排部署情况、完成率情况、对未按时报备的代理记账机构限期改正情况、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及向社会公示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变动原因,具体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数量规模变动情况、从业人员的变动及职称学历结构、收入规模及结构等;
(五)本地区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成效;
(六)本地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举措,以及向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报送情况;
(七)本地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举措,包括2018年度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处罚处理情况,以及检查中发现的突出和普遍性问题等;
(八)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权限移交县区情况,审批权限调整后加强指导、监督的具体措施、成效和存在问题;
(九)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陕西会计网(snkj.sf.gov.cn)下载。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29-87611481
电子邮箱:LHYSXKJC@163.com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