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的所得税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在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规定中,并没有对差旅费的扣除限额作出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一般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没有扣除限额的限制.
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税收法规规定
在部分地方性的税收法规中,对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是有相关的要求,比如: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①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②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③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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