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什么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
1.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方面要视同销售找出公允价与该资产成本之间的差额(视同毛利)计入计税所得。
另一方面按规定区分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如果是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3.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非货币性捐赠应当以公允价值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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