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的出国考察费为取得的境外旅行社开具的凭据凭此凭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若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出国考察费支出,取得境外旅行社开具的凭据,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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