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赞助支出不符合扣除原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扣除项目,要满足相关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扣除原则.在此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了这两个原则的判断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对赞助支出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分,由于赞助支出实质上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并且不属于正常和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和合理性两个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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