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企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处理原则是视为 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向被投资企业增资 两项活动的连续。
因此,如果股东是居民企业,则应将被投资单位宣告用于转增的利润金额(所享份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如果符合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免税条件的,将前述应税所得额作为免税项目从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再予以扣减。——————即,通常,实际不需要因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股东是非居民企业,则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用于转增资本的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或按税收协定执行的其他税率)。【利润所属年度为2007年之前的,不需代扣,免征;利润所属年度为2017年之后的,不需代扣,暂免】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