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可不可以在企业报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江苏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从实质上来看,私车公用所产生的费用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❶公司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若无偿使用据相关规定可以约定零租金。但在实务中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并要求纳税。
❷在用车协议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❸相关费用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
❹用车协议中具体约定包含以下条款:
☞和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可以在公司报销,其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认证和抵扣。
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有: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使用所产生的维修费等;
☞和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不在公司报销,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有:车船税、保险费、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等,这些费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相关,换句话来说这些费用及时公司不使用车辆也会产生的费用,是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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