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哪些发票是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
根据《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符合条件是指1、广告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机构制作;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发布。如果你公司一个年度营业收入为90万元(注意是按年度累计,不是按其中一笔计算),则本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费的最高限额=90*15%=13.5万元,实际费用小于13.5万元的按实际扣,超过的在以后年度扣除。经营中发生的不属于资本化的税费,除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外,其他税费均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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