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筹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充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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