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购入股份的收益如何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年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务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并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因此,公司在当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及其相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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