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如何填报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有3张三级明细表,即《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应根据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规定填报。
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包括两个方面:减项为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金额应等于A108010第10行第14列“境外税前所得”合计数减去第11列境外“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合计数的差额。加项为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主表“利润总额”在“减:境外所得”、“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为负数的,需把已从利润总额中减去的境外应税所得拉回来抵减该亏损,产生的纳税调整通过主表第18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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