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可以免税?
从企业所得税法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征税收入;另一类是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列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的,其实质也是项目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政府补助并不属于免税收入,但是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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