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时的容积率如何计算
容积率的内涵及其特性
容积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因此,容积率是城市区划管理中所采用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从微观上影响地价最重要的因素.容积率具有如下特性:
(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二)容积率(R)、建筑密度(C)与层数(H)之间有一定关系.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当宗地内各房屋的层数相同,且对单个房屋来说各层建筑面积相等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R=C·H,此种情况下,建筑层数与容积率成正比例关系.
(三)容积率可以更加准确地衡量地价水平.人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房屋.
房屋的单方开发成本=房屋单方造价+楼面地价+税+费
楼面地价=宗地总价/宗地内允许总建筑面积=土地单价/容积率
因此,楼面地价比单位地价更能准确地反映地价的高低.
(四)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在一般情况下,提高容积率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但建筑容量的增大,会带来建筑环境的劣化,降低使用的舒适度.为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
城镇土地使用时的容积率如何计算
1、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容积率是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
2、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一般用小数表示.当建筑物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毛容积率=住宅建筑总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4、住宅面积毛容积率=住宅建筑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
5、综合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
6、工业上,容积率=(厂区建筑面积+构筑物面积)÷厂区占地面积;
7、计算容积率建筑总面积=住宅建筑面积+配套公建面积;
8、不计算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不包括商业用途)+架空建筑面积;
注:容积率(R)、建筑密度(C)与层数(H)之间有一定关系,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当宗地内各房屋的层数相同,且对单个房屋来说各层建筑面积相等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R=C·H,此种情况下,建筑层数与容积率成正比例关系.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计税方法
公式
应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所占用土地对应的等级税额标准.
例子
市民李先生在福田区华强北拥有一套300平方米的商铺,该商铺所在写字楼的容积率为5.那么,根据现有的征税标准土地等级划分,李先生的该处物业所属的土地等级为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元.则李先生所需缴纳的2007年度的土地使用税应该为300(房屋建筑面积)/5(容积率)×30(年税额)/12(12个月)×2(11、12两个月份),即300元.而此后该处每年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则固定为:300(房屋建筑面积)/5(容积率)×30(年税额),为1800元.
多层建筑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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