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季度可以不预缴吗
季度有利润就需要预交企业所得税
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a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月或按季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按季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应补税额(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补缴税款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年度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
留抵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得税缴纳相关问答
问:2019年7月之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
"一、对《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问:若当月应纳税额为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下期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率9%、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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