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以下规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1)以制造业或加工、修理修配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2)以建筑业或饮食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3)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9.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
10.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饮企业除外;
11.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哪些企业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