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 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 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 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 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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