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设立的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章第五条(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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