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要去报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体系下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将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非销售行为推定为销售行为,例如,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视同销售交易背后的经济实质
学法律的人会发现,从民商法的角度,捐赠、偿债、利润分配,显然与销售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但为何税法不遵循其法律形式而将其视同销售?
其真实原因在于,根据经济实质,这类交易严格上都可以拆分成两个交易.首先是销售行为.其次,将销售取得的对价用于捐赠、偿债、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例如,将企业的货物用于捐赠的情况,在经济实质上,等同于企业将货物销售后将销售收入用于捐赠.由于会计上用实物捐赠是不确认收入但结转成本费用的,因此能够税前列支进而实际上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但如果用现金捐赠,则不符合条件是无法税前扣除的.因此,在没有视同销售规则的情况下,纳税人会更倾向于用实物捐赠,以得到更有利的税务处理,这显然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基于税收中性原则,税法上通过视同销售的拟制性规定强制确认资产所隐含的增值的实现,使得具有相同经济实质的两种行为适用同样的税务处理,以避免对经济行为的扭曲.
然而,实践中,有些企业和税务机关对视同销售采取了与正常销售相同的所得税处理,即确认视同销售的收入(尽管多数情况下会计上并不认可)和成本,并就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忽略了分解交易的第二步,而由于其与第一步销售本身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整个视同销售下企业的所得税负,进一步扭曲了企业的交易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体系下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将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非销售行为推定为销售行为,例如,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学法律的人会发现,从民商法的角度,捐赠、偿债、利润分配,显然与销售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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