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种类?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五)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六)汇兑损失
(七)业务招待费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十一)租赁费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十二)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十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四)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十五)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十六)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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